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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6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640號

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辰星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辰星工程行住居於臺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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