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6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640號
- 債權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辰星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辰星工程行住居於臺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