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6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165號
- 債權人
- 楊森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煋
- 債務人
- 張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