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38號債 權 人 美商暟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自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乙○○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釋明請求之債務人為何暨未提出優佳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5日發通知 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民國98年5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