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3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376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聯福
- 債務人
- 金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朝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