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34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台灣日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為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本票記載付款地為臺北市○○街39巷4號1樓,有本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