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昭煌 附件: 一、提出受扶養人蔡OO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檢附其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目前所從事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究為頂好小吃店抑或理好小吃店、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會計帳冊),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其緣由並陳報近六個月之營業及收入情形(按月臚列營業收入及成本項目並計算每月淨利額)暨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華南銀行房屋貸款之相關契約文件及聲請人配偶所有之不動產之地政登記謄本,並陳報上開契約之抵押物是否為聲請人所有且為自用住宅及由聲請人支付項項貸款之緣由(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聲請人名下並無不動產)。 四、陳報是否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上未載之債權人(須表明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暨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六、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陳報聲請人與配偶間對家庭生活支出暨扶養費用之分擔協議,並說明聲請人負擔之扶養費費用明細是否與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之「生活費」有所重複,另請一併提出牌照稅之證明文件及陳報聲請人須支付其配偶名義之地價稅、房屋稅及電信費帳單之緣由。 八、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80元(計算式:12人×10份×34元- 1,000元=3,080,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又如有 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依前開之計算基準,另行加計並繳納郵務送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