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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聲請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執全字第七九O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繼續為拍賣或其他強制執行程序。(二)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二四二五四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榮華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繼續,但核發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三)聲請人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僅得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聲請人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8年1月9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馮澤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財產所有人: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        │      │      │    1070    │  │  28.90   │            │
├─┤      │        │      │      ├──────┤  ├─────┤            │
│2│      │        │      │      │    1086    │  │  869.42  │            │
├─┤嘉義縣│ 水上鄉 │ 北回 │      ├──────┤建├─────┤    1/5     │
│3│      │        │      │      │    1095    │  │  32.97   │            │
├─┤      │        │      │      ├──────┤  ├─────┤            │
│4│      │        │      │      │    1136    │  │  80.8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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