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聲請宣告破產之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應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之,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裁判費。又聲請人之資產總計新臺幣(下同)2,572,367元,有明科精鎂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