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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聲請宣告破產之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應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之,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裁判費。又聲請人之資產總計新臺幣(下同)2,572,367元,有明科精鎂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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