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明科精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2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達表1份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