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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號

破產和解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金清工程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標的價額(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為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現有財產(如土地、汽車)價值證明及將來可得行使財產(如對他人之債權)價值證明。

三、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

四、請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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