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4號
- 聲請人
- 泳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銘緯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義
- 代理人
- 許峯嘉
- 代理人
- 周宜慶
- 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代理人
- 鄭清任
- 代理人
- 溫明淑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法定理人 陳鳳龍
- 債權人
-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俊廷
- 代理人
- 張榮展
- 債權人
- 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凱
- 代理人
- 周宜慶
- 債權人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戚觀成
- 代理人
- 郭建宏
- 債權人
-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平
- 代理人
- 高麗玲
- 破產管理人
- 嚴庚辰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泳宏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嚴庚辰律師於民國一00年二月二十三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泳宏企業有限公司債權金額分配一覽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已經變價完成,所得價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 萬元,另有強制執行分配款203,684元,合計253,684 元可供分配。查本件財團費用合計33,900元,應優先償還,餘額319,784 元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