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泳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銘緯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 理 人 許峯嘉 周宜慶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 理 人 鄭清任 代 理 人 溫明淑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廷 代 理 人 張榮展 債 權 人 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凱 代 理 人 周宜慶 債 權 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代 理 人 郭建宏 債 權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 代 理 人 高麗玲 破產管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泳宏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嚴庚辰律師於民國一00年二月二十三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泳宏企業有限公司債權金額分配一覽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已經變價完成,所得價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 萬元,另有強制執行分配款203,684 元,合計253,684 元可供分配。查本件財團費用合計33,900元,應優先償還,餘額319,784 元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