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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俞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禾京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如法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自毋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63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於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足見本件訴訟之訴訟費用額已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63號裁判中確定甚明,是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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