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禾京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如法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自毋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63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於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足見本件訴訟之訴訟費用額已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63號裁判中確定甚明,是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