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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5號

聲請人
佳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鄭文忠即大誠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五、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即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取得與已獲全部勝訴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確定支付命令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此觀上述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52號裁定,提出新台幣(下同)84,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提存所以96年度存字第246號提存在案,嗣上開假扣押事件所擔保之債權,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97年度司促字第8320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52號假扣押裁定、96年度存字第246號提存書、97年度司促字第832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等件影本各1份,復經本院依職調閱該等保全程序、提存及支付命令等卷宗審核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就系爭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對相對人取得獲全部勝訴之確定支付命令,揆諸首揭說明,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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