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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林中如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胡宗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5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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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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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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