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胡宗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5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