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1號
- 原告
- 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胡宗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5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