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甲○○ 6樓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181,814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