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1號
- 原告
- 元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協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甲○○即永吉商行
- 原告
- 甲○○即嘉榮水電工程行
- 原告
- 甲○○即永吉水電材料行
- 被告
- 嘉義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騰輝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物(即B 、C 、D 、E 棟建物),前於本院96年度執字第21962 號債務執行事件進行中囑託鑑定,經佳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民國97年10月13日勘查估定其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2,100元、16,900元、11,200元、8,500 元,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按。本院斟酌前開估價時間距今不久、上開建物之建築材料及卷附照片所呈現建物之狀況等情,認上開鑑估價值尚屬合理而得供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院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88,7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