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7號
- 原告
- 富菖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等二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716,83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7,32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