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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洪嘉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告
富菖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等二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716,83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7,32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嘉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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