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7號原 告 富菖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6,83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7,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