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1號
- 原告
- 陳錳僅即順易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州營造有限公司、隆安鑽探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436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州營造有限公司、隆安鑽探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436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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