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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告
昇泳鎖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樓之1
被告
佑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巷12號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8,191元(即768,1

91元+2,900,000元=3,668,19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7,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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