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3號
- 原告
- 昇泳鎖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之1
- 被告
- 佑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巷12號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8,191元(即768,1
91元+2,900,000元=3,668,19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7,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