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壯工程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9,893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