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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林崑城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得聖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告
黃言章即上鋒土木包工業
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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