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38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富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經本院函查本院收費處,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民三庭法 官 洪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