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5號 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青 訴訟代理人 郭肇良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明文 訴訟代理人 朱義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①兩造應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並提出證據:本案(即嘉義縣大林鎮西結里地區抽水站規劃設計及監造」)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②原告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為何訴之聲明利息起算日為96年12月4日。③被告應提出本案歷次審查會會議記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7 日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