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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張鶴齡

  • 當事人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5號 上 訴 人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額為新臺幣(下同)229萬2,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萬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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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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