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5號 上 訴 人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額為新臺幣(下同)229萬2,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萬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