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59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唐宏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陸仟零叁拾陸元,及如附表各筆金額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4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唐宏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3 月25日邀同被告丙○○、乙○○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限自97年3月27日起至99年3 月27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基準放款利率加百分之1.55機動調整(被告未依約繳款時之基準放款利率為百分之2.24,加計百分之1.55,共計百分之3.79),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履行,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唐宏營造有限公司於98年 5月11日邀同被告丙○○、乙○○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限自98年5月13日起至99年5月13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基準放款利率加百分之3.19 機動調整(被告未依約繳款時之基準放款利率為百分之2.25,加計百分之3.19,共計百分之5.44),其餘借款條件均與上開借款相同。詎被告就上開2 筆借款,僅分別清償至98年10月14日及98年9 月26日,其後即未再清償,依約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貸放查詢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23,374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附表 │├─┬──────┬──────────────────┬──────────────────┤│編│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本 金 ├─────────────┬────┤ ││號│(新台幣) │ 起 迄 日 │ 利 率 │ │├─┼──────┼─────────────┼────┼──────────────────┤│1 │ 256,036元│自98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79% │自98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 │ │ │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 2,000,000元│自98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5.44% │自98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 │ │ │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