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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4號

原告
千程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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