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福村即榮鉅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真空鍍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0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8 月14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24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