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洪嘉蘭
- 法定代理人丙○○、甲○○
- 原告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 告 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胡宗典律師 被 告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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