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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洪嘉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告
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被告
新泰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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