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81,8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2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