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周清立
- 周邵玲
- 周偉崇
- 崇億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蔡月霞
- 被上訴人
- 即 原 告 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5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1,19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