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原告
-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補字第40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