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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告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補字第40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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