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嘉義縣六腳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