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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告
甲○○
被告
嘉義縣六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