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坤鏞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補繳訴訟費用如下: 一、原告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645元。惟前開原告起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查證核算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15,640元﹝查:被告所有⑴嘉義市○○○段三小段37地號,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7,600元,總面積1,30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0分之 669 土地;嘉義市○○○段三小段2437建號,門牌號碼:嘉義市○○路287 號,稅籍現值為6,132,600 元,權利範圍4 分之1 建物。⑵嘉義市○○○段484-1 地號,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600元,總面積32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 分之1 土地;門牌號碼:嘉義市○○路278 號,稅籍現值為 27,100元未登記建物。此各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課稅明細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15,640元( 計算式:【27,600*1,307*669/3000+6,132,6 00*1/4】+ 【20,600*322*1/3+27,100*1 】=11,815,640)﹞,應徵裁判費116,016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85,645元,尚應補繳30,371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