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禎佶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4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8年5月26日,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1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王佳鈴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97年11月30日 │72,000元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