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6月1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8年6月19日,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6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正崴企業社吳宗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97年6月5日 │85,000元 │715770 │ ││ │ │義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