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 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6月18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8年6月19日,於申報權 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6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正崴企業社吳宗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97年6月5日 │85,000元 │715770 │ │ │ │ │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