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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請人
弘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3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三湘空調工程有限公│新光銀行北嘉義簡易│98年1月5日 │200,000元 │RA0000000 │ ││ │司許復勝 │型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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