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東煒庭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7月1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賴金龍 │永豐銀行嘉義分行 │97年2月28日 │68,503元 │A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