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8月13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文政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37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金映佳紙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嘉南分行 │97年1月31日 │6,500元 │JC0000000 │ │ │ │李奇瑋、官仁泰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