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64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9 月2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8年10月2 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64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閎樺室內裝修工程有│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98年3月10日 │30,0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