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查本院 97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而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4日即登報,在98年6月4日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本應於98年9月4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8年10月2日始聲 請為除權判決,有卷附聲請狀所載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佐,從而,已逾期申請除權判決,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65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順利環保免洗餐具行│京城銀行博愛分行 │98年3月12日 │63,500元 │0000000 │ │ │ │陳漢昇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