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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洪嘉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查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而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4日即登報,在98年6月4日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本應於98年9月4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8年10月2日始聲請為除權判決,有卷附聲請狀所載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佐,從而,已逾期申請除權判決,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嘉蘭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5號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順利環保免洗餐具行│京城銀行博愛分行 │98年3月12日 │63,500元 │0000000 │ ││ │陳漢昇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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