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71號聲 請 人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9 月2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8年10月8 日,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彩娥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71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泉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3月7日 │49,794元 │0000000 │ │ │ │ │ │ │ │ │ │ ├──┼──────────┼────────────┼──────┼────────┼────────┼──┤ │002 │泉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4月7日 │114,702元 │0000000 │ │ ├──┼──────────┼────────────┼──────┼────────┼────────┼──┤ │003 │永泉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3月7日 │27,983元 │0000000 │ │ ├──┼──────────┼────────────┼──────┼────────┼────────┼──┤ │004 │永泉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4月7日 │16,254元 │0000000 │ │ ├──┼──────────┼────────────┼──────┼────────┼────────┼──┤ │005 │嘉義鐵線製品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3月31日 │17,556元 │0000000 │ │ │ │公司 │ │ │ │ │ │ ├──┼──────────┼────────────┼──────┼────────┼────────┼──┤ │006 │清溪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 │98年3月12日 │171,505元 │0000000 │ │ ├──┼──────────┼────────────┼──────┼────────┼────────┼──┤ │007 │顏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2月28日 │12,768元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