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9 月2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8年10月8 日,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文欣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71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001 │泉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3月7日 │49,794元 │0000000 │ ││ │ │ │ │ │ │ │├──┼──────────┼────────────┼──────┼────────┼────────┼──┤│002 │泉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4月7日 │114,702元 │0000000 │ │├──┼──────────┼────────────┼──────┼────────┼────────┼──┤│003 │永泉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3月7日 │27,983元 │0000000 │ │├──┼──────────┼────────────┼──────┼────────┼────────┼──┤│004 │永泉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4月7日 │16,254元 │0000000 │ │├──┼──────────┼────────────┼──────┼────────┼────────┼──┤│005 │嘉義鐵線製品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3月31日 │17,556元 │0000000 │ ││ │公司 │ │ │ │ │ │├──┼──────────┼────────────┼──────┼────────┼────────┼──┤│006 │清溪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 │98年3月12日 │171,505元 │0000000 │ │├──┼──────────┼────────────┼──────┼────────┼────────┼──┤│007 │顏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98年2月28日 │12,768元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