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0號聲 請 人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馮澤文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0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劉景文 │土地銀行民雄分行 │97年7月18日 │106,416元 │0000000 │ │ ├──┼─────────┼─────────┼───────────┼────────┼────────┼──┤ │002 │羅啟耀 │嘉義縣溪口鄉農會 │97年7月15日 │400,849元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