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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李榮素即旺宏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2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3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臺幣)  │││├──┼─────────┼─────────┼───────────┼────────┼────────┼──┤│001 │黃李素如 │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97年7月30日 │204,000元 │0000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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