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9號
- 聲請人
- 劉家媗即青芳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7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9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新臺幣) ││├──┼─────────┼─────────┼───────────┼────────┼────────┤│ 1 │青芳企業社劉家媗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97年8月10日 │12,264元 │AG0000000 ││ │ │社民生分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