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6號聲 請 人 奇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秀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馮澤文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6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奇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行東嘉義│96年10月22日 │20,350元 │0000000 │ │ │ │公司嘉義分公司陳俊│分行 │ │ │ │ │ │ │男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