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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南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爾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昆生、黃侯壽華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87,633元(對被上訴人李昆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86,071元、對被上訴人黃侯壽華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1,562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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