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 原告
- 張政育
- 訴訟代理人
- 雷美菊
- 訴訟代理人
- 楊瓊雅律師
- 被告
- 千玉企業社即賴振亮
- 被告
- 瀛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居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2 月1 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以書狀陳明所主張與被告千玉企業社即賴振亮間發生之契約(僱傭或承攬)之原因事實(例如:於何時與千玉企業社即賴振亮訂立契約或其他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