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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4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475號

債權人
北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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