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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請人
旺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興財
相對人
陳寬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寬立於民國89年8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簡錦即冠昇行、相對人陳寬立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8月9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簡錦即冠昇行積欠聲請人自民國99年2月26日起至民國99年5月25日貨款共601,114元。又相對人陳寬立於民國99年4月30日簽發票面金額660,910元之支票一紙,由第三人冠昇行背書,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上述款項均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尚欠1,262,024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催收明細、客戶對帳單、送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001 │嘉義縣│民雄鄉 │大丘│ │55-1 │田│4708.00 │全部 │ ││ │ │ │園 │ │ │ │ │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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