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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 產 人 統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萌
破產管理人
汪玉蓮律師
債權人
兼監查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吳健誠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詹明世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誌倫
債權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江肇基
債權人
亞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錦添
債權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啟智
代理人
胡翠華
債權人
百慶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代理人
蕭素蓮
債權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代理人
李峻聲
債權人
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破產人統瀚企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破產管理人陳報意旨略以:本件財團費用及各破產債權人依分配表應受分配之金額均已分配完畢,且已經完成最終分配,爰提出相關分配之報告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程序經選定江玉蓮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嗣經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財產依規定作成分配表,經本院裁定認可並公告之,且無人對分配表提出異議,隨即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完畢,有破產管理人提出各破產債權人領款證明為證,足認本件已完成最後分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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